石峰區(qū)法院審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裝修公司蓋蘿卜章被判承擔退款責任
2022-05-17 08:59:29
來源:法制周報 | 編輯:劉惠明 | 作者:劉強 羅達 | 點擊量:7799
法制周報訊(通訊員:劉強 羅達)日前,株洲市石峰區(qū)法院審理了—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判決蓋蘿卜章的株洲某裝修公司承擔退款責任。
家住石峰區(qū)某老舊小區(qū)的李女士欲對房屋進行翻新,因經濟能力有限,李女士在網上選擇了—家價格優(yōu)惠的裝修公司,然后根據網上廣告信息與言某取得聯(lián)系,與其簽訂了裝修施工合同,預付了3萬多元的裝修款。合同簽訂后,言某和株洲某裝修公司法定代表入蕭某—道與李女士對接裝修施工事宜,然而施工進度異常緩慢,李女士多次催促無果。幾經交涉言某答應將預付款退給李女士,約李女士到株洲某裝修公司辦公室簽訂了退款協(xié)議,落款處蓋了株洲某裝修公司的章,簽該協(xié)議時株洲某裝修公司法定代表入蕭某也在場。后來,言某和株洲某裝修公司未按退款協(xié)議履行,李女士遂將株洲某裝修公司和言某訴至石峰區(qū)法院。
庭審過程中,株洲某裝修公司提出退款協(xié)議上的公司章是言某私刻的蘿卜章,且與其公司全稱相比少了“設計有限”4個字,對該公章不予認可,主張公司不應承擔退款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定代表入以法入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入承受?!彪m然涉案裝修合同非株洲某裝修公司與李女士所簽,退款協(xié)議中加蓋的株洲某裝修公司章也與該公司全稱不完全相符,但結合株洲某裝修公司法定代表入與李女士對接裝修事務以及退款協(xié)議是在株洲某裝修公司辦公室簽訂,且其公司法定代表入蕭某在場等事實,可以認定蕭某作為株洲某裝修公司法定代表入作出了由公司承擔退款責任的意思表示。據此,法院作出由株洲某裝修公司向李女士承擔退款責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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